优惠政策
1.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或新上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选址在经济开发区新区、化工园区的,其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,以江苏省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出让供地;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(含内资折算)以上且每亩注册资本金达到1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,经有关部门确认,由县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。
2.经济开发区新区、化工园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用)达到1000万元以上,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,由县政府颁发 "绿卡"项目证书,给予建设环节规费减免的政策扶持。
3.凡落户经济开发区新区、化工园区的新办工业项目,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,三年内免征地方性基金、费。
4.加大对开发区新区、化工园区工业项目贴息扶持,按如东县工业投入项目贴息办法有关规定,提高一个档次的标准给予贴息。
5.民营创业园工业用地出让金按省定最低保护价实行收支两条线运作,其县及县以下所得安排给园区建设主体用于创业园配套设施建设。
6.凡一次性投资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标准厂房、高科技研发创业中心项目,其建设环节政府行政性规费实行"先征后返",即先按一般工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,经县政府授权部门验收合格后,由县政府返还所收取规费;投资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三年内出售、出租所建房产的。其土地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的地方留成部分,由县、镇两级财政分别给予其实得额给予奖励扶持。
7.对引进外资和县外境内资金的项目实行引荐奖政策。单个项目注册资金到账且主体工程开工的按100-500万美元(或1000-5000万元)、501-1000万美元(或5001-10000万元)、1001万美元(或10001万元)以上三个档次。由县政府分别按引资额的8‰、10‰、12‰的标准奖励项目引荐人,并实行超额累进制;注册资金100万美元(或1000万元人民币)以下项目的引荐奖励,由项目所在镇(区)根据本地实际确定。对县政府以个案方式给予优惠的重大项目的引荐奖标准,由县政府另行确定。
8.中介性、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,进区企业办理房地产、土地、资产抵押需进行价格评估时,其评估收费按规定评估费率相应档次最低标准的30%收取,登记费(鉴证费)减半征收,资产抵押评估的有效期为三年。属同一企业同类性质的。在评估有效期内,因转贷等融资需要,需再次进行评估登记的项目,只收登记费(鉴证费),不再收取评估费。
9.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,由县政府发给企业法定代表人“交通绿卡”、。“教育绿卡”、“就医绿卡”。凭卡县内公路收费站在项目建设期内免费通行;其直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无条件择校;直接就诊,无须挂号。
10.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(含内资折算)以上的工业项目,外资全部到账。项目竣工验收达标,给予土地出让最低保护价50%以内的奖励。境外上市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,且注册资金达到控股比例或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(含内资折算)以上;国家、省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我县;国家、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或生产国家重点新产品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落户我县,县政府将以个案方式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。